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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 Formosa 居次元
    Formosa 居次元
  • 2022年4月29日

在租賃契約中,押金是一種普遍且重要的履約擔保手段。然而,由於中華民國民法對於押金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定義,導致不同機關對其有不同的解釋和適用。其中一個主要的爭議點是押金設算息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稅捐行政機關對押金的定性,並分析押金應適用信託的讓與擔保的原因。


法源依據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或類似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設算方式


在實務操作中,設算押金利息需依照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舉例來說,若某公司出租機器並收取押金100萬元,當年利率為1.04%,則每月押金利息為867元,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發票。


法律性質


押金與押金設算息的法律性質涉及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的不同見解。立法機關認為押金是租賃契約之對價;司法機關則認為押金契約與租賃契約是各別獨立的聯立契約,並認為押金契約屬於讓與擔保契約。此外,稅捐機關對於押金設算息的解釋亦存在爭議,認為押金應設算為擬制收入課稅。


結論


本文主張,立法機關及稅捐行政機關對押金及押金設算息的定性存在值得商榷之處。應採納司法學術理論及實務判決的見解,認為押金是「押金讓與擔保契約+租賃契約」的擔保物或「押金消費借貸契約+租賃契約」的借款。因此,押金不應以設算息擬制收入而課稅。


這篇文章深入探討了押金設算息的合法性問題,對於業界實務及法律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了解,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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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mosa 居次元
  • 2022年1月27日

租稅優惠概述


為了鼓勵包租業者並增加租賃市場的供應量,財政部於107年頒布了專門針對包租業的稅務優惠政策。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包租業者只需在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轉租租金超過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的包租租金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負擔營業稅。


申報常見錯誤及注意事項


雖然這一優惠政策為包租業者提供了明顯的稅務減免,但由於相關法規較新,許多業者及其會計師對細節不甚熟悉,容易發生申報錯誤。以下是常見的錯誤及其解釋:


1. 房屋所有權人必須為自然人:只有在房屋所有權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包租業者才能享受稅務優惠。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是法人,則不適用此優惠。

2. 次承租人必須為自然人且自行居住:轉租的租賃住宅必須是供自然人自行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果是公司,則不適用此優惠。

3. 包租契約長度必須超過一年且供居住使用:包租契約必須明確約定供居住使用且期限超過一年。

4. 符合租賃住宅的定義:租賃住宅必須符合《租賃條例》第3條所定義的用途,不能是供作員工宿舍、學生宿舍或社會福利設施等用途。

5. 沒有《租賃條例》第4條所述情況:例如租賃期間未達30日,供休閒或旅遊用途等情況,則不適用優惠。


實務建議


仔細閱讀並遵循財政部令的細節規定:了解並遵循所有優惠政策條件,避免申報錯誤。

與專業會計師合作:確保會計師熟悉相關法規及申報細節,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導致的申報錯誤。


結語


包租業者在享受稅務優惠的同時,必須注意相關法規的細節,確保正確申報,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隨著政策的逐漸完善,包租業者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將能夠獲得更多支持,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如需更多資訊或專業協助,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我們致力於提供最佳的租賃住宅服務,幫助業者輕鬆應對各項稅務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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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非常榮幸在東海大學授課的《商業租賃》課程中,邀請到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南區法務中心的陳俊銘經理,為我們帶來精彩的演講。陳經理深入介紹了台灣及國際租賃業的發展及市場,並詳細解析了租賃業的各項業務內容及處理方式。


陳經理不僅分享了豐富的專業知識,還與各位學弟妹們分享了他的個人經歷,包括在東海法律系的求學過程以及畢業後在企業工作的多樣職場心得。他的演講風趣幽默,妙語如珠,不僅增進了學弟妹們對租賃業的理解,還激發了大家對未來職涯發展的思考。


我們感謝陳俊銘經理的到來及精彩的分享,讓法律人看到了更多可能的職業方向,也為我們帶來了一場歡笑與知識並存的精彩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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